责任也必须查明。首先,生产一级火箭的俄罗斯技术小组难辞其咎。按照双方合同,韩国技术小组不可以参与一级火箭的技术问题。一级火箭使用的零配件及技术均来自俄罗斯。尤其是,责任是否在于俄罗斯,还与是否进行第三次发射有关,双方必须查清责任所在。
就此,一些科研人员指出,在“罗老号”的研发及推进发射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已经走错。1999年,韩国政府制定韩国运载火箭发射计划,推进了运载火箭的自主研发。但自2001年以来,许多人主张引进已经得到验证的发达国家太空技术,而不是自主研发。最终,韩国采取与外国合作的方向,合作对象被确定为俄罗斯。因为俄罗斯拥有韩国需要的高效液氧火箭,而且其他国家拒绝合作。2004年,韩国航空宇宙研究院与俄罗斯赫鲁尼切夫国家宇航科研中心签订了合同。
但随后合同内容便开始改变。俄罗斯要求签订禁止转让太空技术的《太空技术保护协定》(TSA),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将技术转让改为出售成品。此事曾引发争议,但最终韩国选择了变更原有合同的方案,而不是寻求另一个掌握技术的机会。一位太空专家表示:“韩国根本无法接触到一级火箭技术,在调查此次失败原因的过程中将面临困难。”
失望与呆滞,难道老毛子这么不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