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谈广告法修订:覆盖面更广 操作性更强
“我国广告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孙鸿志17日在福州召开的“2011海峡两岸广告高峰论坛”上透露,经过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工商总局已形成广告法修订稿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我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现行广告法对于规范我国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这么长时间有些方面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据孙鸿志介绍,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将适当扩大调整范围、更加关注新兴媒体、更加注重执法的可操作性。
“其他广告人”拟纳入管辖范围现行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该法。据孙鸿志介绍,修订后的广告法拟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广告人”,将其纳入法律管辖范围。
近年来,个人代言广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其中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强烈谴责。对于这一现象,社会各界除呼吁相关个人加强自我约束外,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
孙鸿志表示,从法律上讲,不论是不是名人,只要从事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活动,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将明确这类“其他广告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