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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公司承诺57万元包生 称8年接待两三千客户

2013-11-25 9:39:47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法规】真拿“代孕”没办法?
 

代孕,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而妇女实施代孕的前提,就是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结合,必须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我国对上述技术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但这只能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律师金宏接受采访时表示,“代孕公司”之所以有恃无恐,是因为我国尚缺乏直接、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的相关法律。这就是代孕能够半公开存在的法律原因。
 

究竟有没有其他法规可以约束这种行为?金宏表示:还是有的。首先,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其次,对于代孕妈妈和代孕他*的委托人,都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约束。代孕妈妈怀的孩子,首先,可能是非婚生子女;其次,也可能是婚内超生子女。对于代孕他*的委托人也同样存在违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可能。
 

另外,对于代孕公司,这项“业务”显然是不可能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实际上就是“超范围经营”,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但遗憾的是,至今未听说有此先例。
 

此外,代孕中介、代孕他*的委托人和代孕妈妈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关于代孕生产的孩子,金宏认为,在我国,商业行为中绝对不允许把新生儿作为交易标的物。买卖新生儿,其实就是贩卖人口,负有刑事责任。但是代孕行为又不同于单纯的贩卖人口,因为精子与卵子的来源——往往正是委托人提供的。“这就很纠结了,因为通过 DNA鉴定可以判断——孩子确实是代孕委托人的……”
 

“志愿者”

晚饭时分,三名女子从代孕者居住的屋内走出来
 

小尚长得很甜美,皮肤光泽粉中带亮,她扎着马尾辫,在广州初冬微凉天气里,只穿着件薄睡衣。
 

“姑娘多大了?”虽然林先生说这里的“志愿者”基本都已婚已育,但看到小尚时,记者还是忍不住叫了声“姑娘”——她看起来太稚嫩了。
 

“25!”小尚很大方。“哪里人啊?”“贵州,我们这里好多都是老乡。”
 

“你这是……已经……?”记者有些不好意思直接发问。小尚大方得很:“刚刚又怀上了,10多天了,再过几天就去珠海那边住!”
 

“你那么年轻,有自己的孩子了?”“有咧,一个男孩,都5岁多了!”
 

“她和她姐姐都是‘志愿者’,她这次是第二次代孕了,去年才来过一次,好生养!”林先生说。
 

“那就是第三胎喽?”记者问。“对,都是顺产。”小尚告诉记者,她去年生了个男孩,有 7斤左右。“生完就没见面了,也没想过要见。我看自己恢复得蛮好的,便又来。”
 

“在这边住的、吃的怎样?”“在广州是两人一间房,到珠海那边是一人一间,吃得挺好的。你相信林先生啦!他们照顾我们很好。我们一般就在房间里看看电视,也不上网,等稳定了,偶尔出门散散步。在珠海我们也是分开住的。”
 

离开“志愿者”的居所,林先生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她们的家境一般都不好,但另一方面,这种“工作”比打工要轻松得多:“她们赚得比白领还多,都喜欢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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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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