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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中央改口不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2011-6-17 8:04:26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搁置争议”需要各方共同遵守

 

多年来,我们一直奉行“搁置争议”的原则,倾向于把争议问题先搁置一下,不急于解决,为的是使这些问题不妨碍我国同有关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平心静气地商讨一个可为各方接受的方式。


 
但某些国家却并不领情,或一口咬定“没有争议”,或不断制造事端。这一局面必须改变。须知,“搁置争议”并不是一方搁置,更不等于一味忍让,而是需要相关各方以发展的大局为重,共同坚持,共同遵守。中国决不会吞下单方面“搁置争议”,而对方却步步紧逼、得寸进尺的苦果。

 

当前,我们要做的,一是携手他方搁置争议。要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后美国经济复苏任依赖于我国经济的时机,进一步密切两国经贸关系,要求美国在钓鱼岛以及南海问题上保持中立,避免威慑和直接介入。

 

要敦促日本严格遵循《中日联合声明》等四个政治文件,落实1997年11月签署并于2000年生效的《中日两国渔业协定》,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战略互惠的精神,从维护两国友好大局出发,求同存异,妥善处理东海划界和钓鱼岛争端。

 

要坚持互信、互利、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安全观,携手东盟国家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同构建南海区域安全机制,维护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畅通,确保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二是应对他方挑起争议。事实已经证明,我方搁置争议并不必定能换来他方搁置争议。

 

一旦有关争议国家不理会我国搁置争议的善意之举,主动挑起争议,扩大争端,我方完全有必要采取有力的反制措施,实施适度的防御性攻势行动。2010年,针对日本在钓鱼岛海域非法抓扣我国渔民渔船并按国内法判决,其外相又表示从未承认钓鱼岛“搁置论”,造成钓鱼岛撞船事件不断升级,我国果断采取暂停双边省部级以上交往、推迟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谈判等反制措施,同时派遣渔政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常态化巡航,迫使日本放人放船,妥善解决了钓鱼岛撞船事件,扞卫了我国钓鱼岛主权。

 

“共同开发”必须落到实处

 

在“主权属我,搁置争议”的原则下,邓小平以高度的灵活性提出了共同开发的方法。他提出,共同开发的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石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共同得利嘛。但由于种种原因,共同开发始终难以真正实现,甚至在南海形成了“我方搁置开发,他方竞相开发”的被动局面。

 

在当前东海海域划界、共同开发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必须以南海为突破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共同开发落到实处。一是加快我对南海的资源开发。要逐步加大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勘探力度,掌握南海油气资源分布情况,尽快在南沙海域油气资源开采上取得突破。

 

要选择合适岛礁建立南海渔业基地,加强对海上渔业活动的组织领导,使我在南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从民间无序捕捞层次上升到政府经济开发层次。要充分发挥西沙、南沙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快西沙、南沙有关岛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开发适合南海特点的旅游模式、项目和线路,逐步发展南海旅游开发事业。

 

二是加强海峡两岸的联合开发。近年来,两岸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这种重大而积极的变化,为两岸在南海问题上进一步开展合作提供了可能。两岸可先从“九段线”主张及法理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海上救援等非敏感项目入手展开合作,尔后拓展到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等经济领域,不断深化联合开发的深度和广度。

 

三是以多种模式进行共同开发。与国际海洋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相比,南海共同开发更为复杂。我国应当根据南海地区的客观情况,以多种模式进行共同开发,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共同开发区(有关国家划定一个特定区域作为双方的共同开发区,参与国在区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勘探先行开发模式(先对资源进行勘探开发,并以之作为大陆架边界获得最终划定之前的一种临时安排)、脱离接触模式(有关双方在边界线两侧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双方开发资源的禁区),等等。这些模式的具体选择,应根据争议海域的实际情况,充分权衡争议方利益诉求,以期发挥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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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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