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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上老总承诺奖励 应视为有效合同

2015-3-23 9:51:37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接听时间: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曹彧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女士: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由于业绩突出,在去年年底的年会上,公司总经理也是法定代表人朱总当众宣布要在正常业绩提成的基础上给我额外20万的奖励,并承诺在楼盘销售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有年会的录像为证。到今年4月份,该楼盘已经销售完毕,但公司却不肯给我这20万了。我找主管谈这事,他说朱总是在年会上一时高兴,随便说说的,是他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在去年年底朱总宣布过这件事情后,同事都祝贺我,我还为此请大家出去庆祝了一下,总共花了不少钱,现在却说不给了,我想问问,我能不能找公司要这20万?

曹律师:合同的订立并不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你们公司的朱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在年会上的讲话应视为代表公司,而且该奖励政策也有激励其他员工完成销售业绩的作用,说是其个人行为,从法律的“表见代理”角度是不成立的。朱总提出要给你20万元额外奖励,并承诺在楼盘销售结束时支付,应看成是一个邀约,是一种合同订立的形式,而且该合同还附加了履行期限。而你当场接受该奖励,应看成是承诺,该合同经双方确认已经成立。该合同应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公司拒不支付,应视为违约。你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3日接听《律师在你身边》(025)96096-1-1的是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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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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