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苏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出首张食品罚单,经营者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处罚2000元。
在昭苏县人流密集的客运站,执法人员在某超市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仍在销售过期的食品18袋,方便面袋,该批袋装食品生产日期是2008年保质期7个月。因是即食食品,货值不足100元,某某抱着侥幸心里销售,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某某作出了没收过期食品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悉,《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消费者若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积极向工商部门投诉,将获得10倍于所购商品价格的赔赏金赔付标准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