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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须防刑事司法手段被滥用

2010-7-31 11:05:46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新加坡《联合早报》7月29日报道】题:报道上市公司涉嫌关联交易  中国一记者遭全国通缉(记者  韩咏红)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在报道中指上市公司凯恩股份涉嫌关联交易,结果遭全国通缉,理由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这一梢息前日在网上引爆后旋即成为舆论热点。

 

仇子明在6月5日、6月22日与7月17日分别发表文章,指凯恩在国企改制、土地转让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等环节中,涉嫌贱卖国有资产;在收购凯丰纸业和浙江亨宝德纸业股权时,存在关联关系的嫌疑。凯恩股份总部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的公安局对他发起全国通缉。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传播系一学者受访时说,这起事件之离奇、荒唐在于以刑事罪名来起诉正在履行职业行为的记者。

 

事件凸显出中国的偏远地区依然普遍缺乏法治概念,舆论监督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地位,以及刑事诽谤中的条款被滥用种种弊端。

 

学者分析说,利用《刑法》中保护商品信誉的条款起诉记者,是适用完全错误,该条款的对象应该是企业的恶意竞争对手,而非媒体。

 

【中央社台北7月29日电】《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内幕消息被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通缉,在中国引发轩然大波。凤凰卫视中文台执行台长刘春表示,“这是滥用警力的典型表现”。资深记者杨海鹏也认为,现在刑事司法手段被滥用,某些机构甚至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镖局。

 

【英国《卫报》网站7月28日报道】中国东部某县公安机关因一名财经记者损害当地一家公司名誉而对其发布通缉令。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犯罪嫌疑人造成巨大损害或案件因其他因素变得特别严重时,警方才会使用这一罪名。

 

【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7月29日报道】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23日对仇子明因“涉赚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其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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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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