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辖区的治安稳定,南园派出所加大对“重点人口”、“监管对象”的管理控制力度,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3月31日,南园派出所查处一起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案件。
被处罚人:加某(男,哈族,20岁,初中文化,住乌苏市北京路)因抢劫被乌苏市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2000元。他自2010年11月20日到南园派出所汇报个人活动情况后就不见了踪影,负责对其监督管理的民警也无法联系上他。民警多次到他家中询问其母亲他儿子的去向,并要求她要想办法联系上加某,通知他一定要到公安机关汇报个人活动情况,但他却一直未出现,为此民警多次打电话告知其母亲:加某违反了监管对象的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处罚。直到3月30日加某在家人及民警的多方催促下才来到南园派出所。
念在加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南园派出所本着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报请市局法制部门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