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有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关于“姓名变更、更正登记”的受理条件又有以下几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四)、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受理。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辑、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有的群众申请为自己或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但又提不出以上规定中的任一条理由,而且他们提出的理由诸如“不好听”、“就是不喜欢”、“感觉自己缺水,想改个带水的名字”等等也确实难以称得上是什么“特殊原因”,户籍民警往往不予受理。然而因为此条规定具有非确定性,一些群众对户籍民警不予受理反应强烈,有的群众提出质疑:“什么特殊不特殊,还不是由你们说了算!到底哪些是特殊原因呢?”,还有的群众提出的“父母亲没文化,给我取个这么遍地都是的名字,我很讨厌自己的名字,这种情绪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工作和生活,难道这还不算是特殊原因吗?”往往让户籍民警左右为难,因为诸如此类理由不但真假难辨,而且一旦被众人仿效都堂而皇之地作为正当理由提出,那么以上对公民变更姓名的限制将失去意义。
公民随意变更姓名,对各项社会管理秩序将产生的不利影响,但由于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的受理条件规定的因具有不确定性从而让户籍民警不好操作,也让群众对公安机关户籍民警产生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