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派出所接处警工作面广量大,而各类纠纷更是占了相当比重。2010年,裕民县城镇派出所受理查处各类治安案件50起,查结46起,使用调解方法结案的为18 起,占查结案件的39%;接警调处的纠纷警情360起,占接处警 628起总量的57%。一些纠纷的调解周期少则数小时,长达数周数月甚至跨年,不仅牵扯了民警大量的精力,而且一旦纠纷调解不规范、不到位,还会造成纠纷一方或双方对民警工作的不满,继而引发群众投诉或信访,成为影响警民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准确把握纠纷调处的原则方法,因情施策、依法有据地调处好每一起矛盾和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平安和谐是摆在每个基层民警面前的一个课题。笔者结合在基层派出所的见闻和接处警民警的日常工作经验,就如何调解常见民事纠纷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常见纠纷的四种情形。
日常遇到的民事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消费买卖纠纷。 即买卖双方因消费或商品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引发纠纷,继而打电话报警。二是婚恋纠纷。即夫妻、恋人之间因感情纠葛或物质生活、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而引发纠纷,甚至反目成仇、恶意报复,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类纠纷因为包含了大量的情感因素,往往调解时较为困难。三是邻里纠纷。即邻里之间因为积水排泄、倾倒垃圾、噪音影响、小孩口角等琐事引发的纠纷。部分邻里纠纷还会导致双方大打出手,升级为刑事案件。尽管这类纠纷起因大多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正是因为这些小事没有在事发时得到及时化解,加上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误会、猜疑,继而拖成“历史问题”。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导致所有矛盾爆发,民警在调解时往往很难理清头绪、分清是非。四是偶遇纠纷。即原本陌生的双方当事人,偶然遇到一起,因为对方的言谈举止或其他行为引起另一方的强烈不满,或者侵害到另一方利益,加之现场言语失和,继而引发纠纷。如行路时发生的车辆碰擦,在拥挤的农贸市场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等,都可能引发偶遇纠纷。
二、调处纠纷的五个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调解方法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调解是以说服为主、强制为辅。离开了客观和公正,调解活动将无法进行,因此民警应当充分了解纠纷的起因,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抓住矛盾中心,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二)平等原则。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能把当事人的职业、贫富、性别、甚至第一印象作为评判是非的依据。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于当事人合情合理的意思表示要充分予以考虑,这样民警才能把每一起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逐一进行调处,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
(四)求同原则。注重说话的对象,尽量用双方听得懂、听得惯的语言打动当事人,通过合情合理帮助其分析计算成本,消除顾虑,使双方心悦诚服。
(五)及时取证原则。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本无法进入处罚程序,给工作造成被动局面。
三、调解纠纷的四个策略。
如何调解纠纷,每一位民警都有自己的高招,但归纳起来,常用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冷却降温计。即在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的情况下,将双方当事人分开,经过 5至10分钟或更长时间的“冷却”,等双方情绪平静下来后,再进行调解。这样做,特别是在调解偶遇纠纷时,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换位思考计。即让双方当事人 分别站在对方的角度来看待整件事情, 思考对方为什么会这样做,这样做有无道理,如果换作自己会不会这样做。最终让双方相互体谅、相互和解,从而使纠纷迎刃而解,甚至不攻自破。
三是先抑后扬计。即对照法律法规、文明礼仪、道德规范、生活习俗等,让双方当事人认清在整件事情中各自存在的不妥之处、造成的后果、应该承担的责任,继而引导开展自我批评和相互协商,鼓励双方心胸宽广,各退一步,最终使双方相互谅解。
四是实例对比计。即引用日常工作中办理的案件实例,对双方当事人以案说法、以案说理,适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达到调解的目的。
当然,以上四种方法在调解纠纷时,并不是单一使用的,可因人因事因地而异,灵活掌握,综合应用。
对于基层派出所民警来说,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是群众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而且对于维护和谐稳定社会治安大局和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奋战在一线的基层民警,应当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学习,刻苦磨练,不断提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做出更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