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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出故障 伊宁消协出面获赔偿

2012-8-14 13:00:52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通讯员  闫瞳亮)近日,新疆伊宁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琼库勒克分会解决一起汽车维修服务纠纷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00元。                                                                                                              

        2012年8月3日,货运司机吐某投诉至伊宁市工商局琼库勒克工商所,称其货车出现故障于2012年4月10日在伊宁市某汽车维修厂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更换了部分汽车零配件,根据购货清单和修理费,共花费1800余元。2012年5月21日,吐某正常使用40天后,车辆再次出现故障,于是又找到该汽车修理厂,经过检查发现之前更换的零配件有损坏,经营者当时免费予以更换了损坏的零配件。可消费者又使用一段时间后,车辆再次出现机械故障,司机吐某再一次找到该厂经营者,经营者以吐某拉运货物过重导致汽车内部零配件损坏、没时间修理等理由不予承担维修责任。为了不耽误太多拉货生意,消费者吐某又重新选择了一家汽车修理厂修理车辆,修理厂技师检查发现除了吐某先前更换的零配件出现损坏之外,汽车原装的其他重要零配件也严重损坏,有的零件连轴断裂,有的零件齿轮脱落,有的零件裂开变形。无奈,消费者在这家修理厂经过彻底修理更换零配件,共花费1200元。
        事后,消费者吐某找到之前的修理厂要求赔偿,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吐某投诉到琼库勒克工商所。当即,消协分会干部受理了此事,经过对吐某申诉的事实初步了解后,消协分会干部联系到该汽车修理经营者,经查,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有一般经营项目:汽车及农机配件、五金工具、付油零售;尚未核准汽车修理许可经营项目。同时,据双方当事人反应的事情经过,消协分会干部发现该汽车修理厂负责修理吐某车辆的工人,未取得汽车维修上岗证就从事汽车修理,导致吐某车辆损坏,修理厂承担全部责任。
        据《消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二次更换汽车零配件费、维修费共计1500元。与此同时,工商部门下达通知,责令该汽车修理经营者改正其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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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瞳亮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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