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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邀为村参赛猝死组织者未承诺报酬无责

2013-6-4 17:22:07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因球技突出,21岁的阿志(化名)受村委之邀,加入村篮球队,参与镇政府举办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不料赛场上突然晕倒,不治身亡。作为邀请方,村委是否要承担责任,又承担何种责任,今天这则案例将为您详解其中法律关系和责任问题。
 

案例回放

村民赛场猝死家属告村委
 

阿志生于1990年,读书时,他爱好打篮球等运动,练就了健康的体魄。参加工作后,他也一直保持打篮球的习惯,和村里的“练家子”经常在一起过招,从没有出现过因打篮球而身体不适的情况。
 

2011年年底,南沙区某镇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各村都组队参加。阿志的身手早已在村里传开,要组织篮球队参赛,自然少不了他。
 

比赛中场休息时,阿志从比赛场区走向休息区途中突然倒地不醒,呼之不应。医生立即对他现场急救,进行心脏复苏,但遗憾的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鉴定结论显示,阿志系心源性猝死,与自身身体状况无关。
 

阿志的父母认为,阿志身体状况一直良好,死亡系为村委利益进行指定活动的过程中,因不可避免的剧烈运动而导致死亡,故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要求村委赔偿近50万元。
 

法院判决

纯意外事件村委并无过错
 

南沙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志作为成年人,应能认知篮球比赛属于一项具有竞技性特点、参与者在比赛过程中需剧烈运动并由此需承受剧烈运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的体育项目,其自愿接受邀请参与该项体育活动,应视为接受这一潜在风险,属于自甘冒险行为。
 

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阿志系因参加篮球比赛时由于剧烈运动致心源性猝死,其死亡结果并非村委故意造成,村委也不存在过失,亦不存在过错,村委不存在侵权,因此阿志父母请求村委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官认为,该案中,阿志的死亡结果并非其本人能够预见,亦非外来作用力造成,村委抢救措施亦无不当,阿志的死亡应属意外事件。但该意外源于受村委邀请参赛,村委对阿志参赛的结果享有利益,如名誉或精神上的得失,因此村委会应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分担损失。法院确定村委补偿 8万元给阿志父母,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承诺报酬不属雇佣关系
 

法官表示,尽管阿志是受村委邀请参加篮球比赛,但其参加篮球比赛的行为并不属于向村委提供劳务,且村委也没有承诺向其给付相应报酬。而雇佣关系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其特点在于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村委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其职责范围并不包括从事商业性运动比赛,阿志系在业余时间代表村委参加篮球比赛,该行为不属于提供劳务,故阿志父母关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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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小敏 贺小丹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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