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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为通缉犯撤销追逃 一警察获刑3年

2016-10-15 9:24:10中国承诺网已有0人评论 加入收藏

唐某身为人民警察,在2011年接受中间人夏某的请托,收受20万元,承诺为被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翟某撤销网上追逃或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今年6月唐某被逮捕。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3年。唐某向三中院提起上诉,称20万元为借款,他没有承诺帮翟某办理取保候审,实际上也没有办理,应该判他无罪。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明知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他人钱款,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近日三中院二审驳回唐某上诉,维持原判。

因受贿一审获刑3年

朝阳区法院认定,2011年10月底,被告人唐某利用身为人民警察的便利条件,以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翟某办理“撤销网上追逃”或取保候审事项。在双井某咖啡厅内,唐某通过中间人夏某收受翟某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2014年9月,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后取保候审,2016年6月被逮捕。

朝阳法院认为,唐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且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有误,予以更正。法院一审判决,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称20万系借款

唐某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唐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他没有向夏某承诺帮助翟某办理取保候审,夏某给他的钱是借款,与翟某案件无关,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唐某辩护人认为,夏某与唐某系借款关系,即使唐某收取夏某的钱款是为了给翟某办理取保候审,但唐某并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翟某办理取保候审,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唐某构成受贿罪,但其收取请托人钱款后,尚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翟某办理取保候审就已经归案,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经查,夏某到案后,在侦查期间曾数次详细供述了接受翟某的委托,向唐某提出请托,由唐某帮助翟某办理撤销网上通缉或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宜,收取翟某给付的20万元钱款,并将上述钱款转交唐某的事实经过,唐某到案后亦在侦查期间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中院认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夏某钱款时,夏某已经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即让唐某帮助翟某办理撤销网上通缉或办理取保候审,唐某在明知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他人钱款,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犯罪既遂,因此对唐某和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近日,三中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驳回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字:通缉犯 撤销追逃 警察获刑
作者:杨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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