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某月某日,墩麻扎工商所执法人员韩某、叶某在某乡市场检查中,发现海某经营砖厂在营业中,且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也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
经查明:当事人海某在其营业执照到期注销之后,仍继续无照从事红砖生产销售。在某乡某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用于建砖厂,至案发时,当事人海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未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红砖生产销售。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海某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有效的震慑了违法经营分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