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某月某日,墩麻扎工商所接到匿名电话反映墩麻扎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元月开始至案发之日,非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其中有超过保质期限10天的食品牛肉香肠,有超过保质期限的儿童食品。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及没有严格遵守流通领域食品经营制度,非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为规范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作必要的行政处罚,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