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墩麻扎工商所执法人员海某、叶某在市场检查时,严某经营的新疆某农资集团某乡分店正在营业,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经查,当事人购进玉米种子2000公斤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储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态度较好,我们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